为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提升检察听证质效,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推动矛盾有效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现决定在惠农区范围内公开选聘听证员,现将选聘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本次选聘对象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志愿者、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或者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具有法学、医学、经济学、会计学等专业人士中选取产生。
二、选聘名额
本次听证员拟选聘名额为20名。
三、选聘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惠农区域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四、听证员职责义务及保障
1.听证员在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过程中,参与听证活动、了解案情、听取各方意见并就听证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保守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听证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即在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为听证员本人或者近亲属,或者听证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或者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发表意见的,应主动向办案部门说明本人与案件情况,主动回避,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3.听证员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谁组织、谁承担”的原则,由本院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予以保障。
五、选聘方式
1.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特别是多次受邀参加听证会,且认真履职、听证效果良好的人员。
2.单位推荐。商请人大、政协、基层组织等相关部门、单位向本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3.个人自荐。专家学者、律师、媒体工作者等可以采取个人报名的方式,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六、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惠农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惠农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第一届听证员选聘公告。
(二)报名(2022年4月14日—4月25日)
报名地点设在惠农区人民检察院223办公室,接受本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报名时提交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并填写《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征集听证员库成员申请表》(样式附后,报名时现场领取填写,也可从惠农区人民检察院网站、惠农检察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填写);组织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报名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村(社区)公章。
(三)初审和考察(2022年4月26日至5月9日)
按照选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聘条件的,取消其选聘资格。
(四)确定和公示(2022年5月10日至5月13日)
拟聘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惠农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惠农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聘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七、正式聘任
根据公示情况,合格人员由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第一届听证员的选聘决定,并颁发听证员证书。听证员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一般每五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
联系人:周芳
联系电话:0952-3399682
附件: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聘听证员库成员申请表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14日
2022041424093539308.docx